科创版IPO企业规则及知识产权风险点分析

自科创板开板以来,不少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不符合科创板的审核要求而无缘上市。爱集微知识产权咨询团队持续监控每天科创板项目更新动态,从中选取代表性案例,每周发布《科创板IPO知识产权周报》进行分析,给拟申报科创板IPO企业提供案例参考,以更好地在前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冲刺科创板失败。

 

本文结合相关政策,对科创板IPO审核过程中上市委问询常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进行汇总与归纳,并结合代表性案例,为拟申报科创板IPO企业提供全面的参考。

 

一、科创板IPO上市规则浅析

 

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板。根据2021年4月修订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科创板定位于七大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包含: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暂行规定第五条还规定,科创板上市企业在满足上述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的同时,还要符合下列4项科创属性指标:

 

(一)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四)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对于符合行业定位规定,但不满足4项科创属性指标的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提供了以下5条例外条款,符合其中之一也可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上述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即是我们常说的科创属性评价“4+5”指标。

 

二、科创板IPO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汇总与归纳

 

我们统计了2021年3月15日至8月15日期间的科创板动态更新,涉及310条拟科创板上市企业相关动态,其中117条涉及上市委对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问询。基于以上被问询的内容以及企业的相关答复,我们整理了上市委重点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出现次数,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上市委问询次数较多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集中在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来源、专利与技术/营收的关系、专利权属等三个方面,此外也有较多的问询涉及专利数量/申请时间、专利或非专利的侵权风险/纠纷、专利出资/专利质押。这体现了上市委对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审核的重点体现在考察企业的科创硬实力。是否有真正的科研实力形成能带来营业收入的技术并以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同时满足权属清晰、合规、无潜在风险等,是拟科创板IPO企业值得重点关注的议题。

 

基于相关问询涉及的具体内容统计分析,对于拟科创板IPO上市企业应当关注的要点以及上市委审核的重点,总结归纳如下:

 

1.科创属性是科创板IPO的基础

 

根据科创属性评价“4+5”指标,上市企业需满足“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或者可选“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上市委问询主要围绕发明专利、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三者。对于不注重科创属性的实质要求而拼凑指标要求的企业,上市委将重点关注。

 

举例来说,A公司在上市辅导期内拥有的发明专利还不足5项,在保荐机构督促下才积极申请发明专利,以满足科创属性评价的形式要求。首轮问询中,上市委直接要求A公司说明是否存在拼凑科创属性评价指标的情形。

 

A公司在回复中陈述了申报专利时间的合理性、专利与技术的对应情况,认为“公司目前获得的10项发明专利均应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不少于5项’的要求”。然而,A公司声称的应用于主营业务的10项专利中有9项是在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一个月的时间内集中申请,在解释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对应性时,却声称这些专利对应的技术早在2018年即形成了营业收入。这样的解释估计很难得到上市委的认可。

 

此外,浙江B公司的例子。B公司在IPO上市前2个月突击购买2项发明专利,并且在招股书中将这2项发明专利算作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5项发明专利,试图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指标的要求。然而在上市委连续3轮问询受让专利与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的对应关系后,B公司主动撤回了上市申请。

 

因此,拟科创板IPO企业不要寄希望于靠集中申请、突击购买专利等手段拼凑科创属性指标,而应当针对科创属性评价的实质要求,提前规划,练好自身硬实力。

 

2.专利技术的来源、权属清晰成为上市委关注重点

 

上市委问询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中,专利来源、专利许可、境外专利、权属约定等,是重点关注的议题。

 

以上海C公司为例。C公司是一家创新型生物制药企业,产品包括新冠病毒治疗抗体。由于产品均处于研发阶段,尚无产品获得上市许可,亦无任何产品实现销售收入,C公司选择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关于科创属性评价指标第3条,“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C公司称,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已取得17项境内发明专利授权和4项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其中与在研品种相关的发明专利7项。此后,又更新为取得18项境内发明专利授权和4项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其中与在研品种相关的发明专利8项。

 

在首次上市委首次问询中,上市委要求C公司说明:

 

1)18项境内发明专利授权和4项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对应关系;

 

2)与在研品种相关的8项发明专利外,其余专利的具体用途和发挥的作用;

 

3)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情况,是否仍在发行人处任职,若存在离职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研发能力和经营的影响情况;

 

4)继受取得专利的来源情况,专利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5)较多专利为最近两年内申请的原因及合理性;

 

6)发行人是否已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专利,专利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使用上述专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7)发行人与合作方尚未就共有专利使用费的分配达成一致的原因,目前的进展情况,后续是否存在障碍,若无法达成一致的影响。

 

3.专利是核心技术的重要指标

 

科创板的属性定位要求上市企业必须掌握行业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而专利是核心技术重要的外在体现。上市委通常要求拟上市企业从以下方面论证核心技术的先进性:核心技术的来源、独立研发能力、是否具有技术壁垒、是否受到专利保护、与竞争对手的比较等,企业应当结合对应自身专利情况做出论证。

 

以被终止上市审核的浙江D公司为例,D公司主要从事工业及商业中央空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设备供应商。据其招股书披露,截至2020年8月31日,D公司拥有191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35项,均为形成主营业务的相关专利,拥有软件著作权21项。

 

在招股书中,D公司披露了其核心技术为高效水冷螺杆冷水机组技术、废热源螺杆水源热泵技术、高效管壳式冷凝器强化传热技术等14项核心技术,并以“该产品已通过省级新产品专家鉴定,技术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论证核心技术的先进性。而针对上市委首轮问询的答复显示,上市委不认可上述论证核心技术先进性的方法,要求D公司重新选取客观、量化指标,论证核心技术先进性,并说明14项核心技术是否为行业通用技术,是否具有技术门槛,是否存在易被模仿、被替代的可能性,以及与竞争对手的比对情况。

 

此外,上市委还问询了D公司通过受让获得的专利,要求说明受让获得专利与核心产品的对应关系,并据此说明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而在答复完首轮问询后不久,D公司就通过撤回上市申请的方式终止了上市进程。

 

爱集微《科创板IPO知识产权周报》第12期和14期曾对D公司的问询答复和终止上市做过报道分析。拟科创板上市企业应当注意,在论证核心技术先进性时,一定要选取可以量化的具体指标,并列举核心技术与专利的对应关系,以体现核心技术具备的技术门槛。

 

4.警惕专利侵权阻击IPO进程

 

IPO上市前后是专利侵权纠纷的高发时段,不少企业在IPO期间遭到专利侵权诉讼的阻击,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企业上市进程,甚至导致上市失败。

 

E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芯片企业,在科创板IPO期间遭到同样来自上海的F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阻击。根据7月6日更新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0年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E公司被诉五起专利侵权案件,涉案总金额超过2亿元。

 

不过,7月底,E公司科创板上市状态更新为“提交注册”,似乎有希望带着未决诉讼成功上市。然而,就在E公司科创板提交注册几天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E公司生产、销售的芯片侵犯了原告F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判令E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F公司经济损失两千余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双方诉讼过程中,F公司和E公司分别委托中国信通院和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两份《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两份《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的结果截然相反。从一审的结果看,F公司委托中国信通院出具的主张侵权的鉴定意见书得到了法院的采信。

 

拟IPO上市企业在进入筹备阶段后,面临竞争对手专利诉讼阻击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此前,歌尔与敏芯、极米与峰米之间的专利纠纷也给业内提供了经典案例。对企业而言,一旦前期未做足充分准备,在IPO上市阶段遭遇的专利诉讼将使随后可能进行的专利许可谈判陷入被动,并对企业的科创属性造成负面的影响。

 

未雨绸缪,提前规划好企业自身的专利布局,并对竞争对手进行专利稳定性分析、专利侵权风险排查,是拟上市企业值得重点关注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