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成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有哪些方法?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品通用名称应当具有广泛性、规范性。地域性商品的广泛性确定要以商品的特定产区及公众接受度为标准,规范性以约定俗成、公众认可为标准。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商品通用名有几个参考要素:该名称是否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使用并为公众接受;指代商品是否为某一地区或领域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商品生产原料是否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有一个演变退化的过程,通常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其一,由于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不当或者管理不当,取得商标专用权后没有有效维护,比如及时维权等,致使商标显著性降低甚至失去其显著性。所以,权利人在遇到商标侵权后要及时维权,也要进行日常商标管理。其二,由于行业内恶性竞争,故意将商标用作商品名称,并通过宣传造势等媒体渠道给公众以误导,而商标权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力,制止该行为,使注册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

撤销成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有哪些方法?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当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申请撤销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需要提交撤销申请书,撤销申请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同时需要附送证据材料,申请书与证据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撤销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重点证明此演变退化过程。

对于企业而言,注册商标获准取得商标专用权后一定要进行有效管理,不能搁置不用(3年后会被撤销)。重要的是,不能不维权,在发现商标被滥用侵权后,一定要及时维权,这不仅是对自有品牌的保护,也是对竞争对手的防范,避免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