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麦郎“一袋半”商标被宣告无效或将影响上市

“一袋吃不饱,两袋太多了,一袋半刚刚好”,相信很多人吃泡面都有这样的感受。今麦郎抓住商机,推出“一袋半”泡面,但实际是不是真的有一袋半,不少网友测评,其实并没有。“一袋半”只是商家的商标,今麦郎关于第17796725号“1袋半”商标早在2020年9月29日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今麦郎采取法律救济,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无效。7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维持原判。

今麦郎“一袋半”商标被宣告无效或将影响上市

一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上述商品具有“相对于其他品牌量大”的特点,进而对商品重量的比价优势产生错误认识。因此,诉争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直接描述了商品的质量具有“量大”等特点,会使相关公众不可避免地产生对商品特点的认知,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今麦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是实现商标识别功能的必要条件,也是商标能够获准或维持注册的前提。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案中,诉争商标为“1袋半”,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会将“一袋半”理解为系对商品重量的直接描述,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无法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可注册性,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维持原审判决。

 

据悉,今麦郎“一袋半”产品2021年营收达200亿,2022年1月28日,今麦郎获得了加华资本6亿人民币的A轮融资。其一袋半产品在市面上占据不小的市场份额,一袋半,售价与康师傅统一相当,量大实惠吸引很多人购买。虽说今麦郎也在做其他类型的产品,乌冬面、拉面等,但都不及“一袋半、一桶半”。如今,今麦郎失去了“一袋半”商标,对其今后的产品知名度、业绩销量都有一定的影响,是否能顺利上市还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