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侵犯VANS商标被判3倍惩罚性赔偿

VANS作为帆布鞋品牌的后起之秀,深得年轻人喜爱,其棋盘格设计曾风靡一时。在制假售假泛滥的今天,VANS也面临被恶意侵犯商标权、假货遍地的局面。近日,瑞安市广足鞋厂侵犯VANS商标权一案二审审结,维持一审判决判瑞安市广足鞋厂及其他共同侵权人赔偿27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鞋子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属于同一种商品,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广足鞋厂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齐全产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恶意侵犯VANS商标被判3倍惩罚性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范斯公司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杈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计算。同时,由于广足鞋厂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特别严重,范斯公司明确请求法院对广足鞋厂的侵权行为适用三倍于其获利金额的惩罚性赔偿。广足鞋厂系于2019年11月5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并于2020年1月17日被处以行政处罚,对于2020年以前广足鞋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范斯公司未主张惩罚性赔偿,仅要求广足鞋厂按照其获利金额进行赔偿;但对于2020年以后广足鞋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范斯公司主张适用三倍于其获利金额的惩罚性赔偿。

 

在商标侵权案中,生产商及经销商的获利可以按照生产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自认的成本价、生产商网店中的实际销售价以及经销商的销售价三者之间的差价分别乘以各自的销售数量来计算。在 生产商因侵犯案涉商标权的行为曾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数量巨大,应认定为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其投资人在第二次被行政处罚后,还以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持续时间、消极影响适用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