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商标权取得的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判定?

城市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商标权的取得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的商标权作为基础,对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权利滥用。

 

马某某诉深圳周大福公司商标侵权案,马某某认为其申请的商标“骄人”未经授权被周大福公司使用,而周大福公司举证期商标来源于总公司,且使用时间比马某某早将近3年,遂一审法院判决其败诉。二审法院认为深圳周大福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使用该商标具有正当性,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规定,是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不侵权抗辩事由的规定,该条的适用要件包括: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该在先使用行为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以案释法|商标权取得的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判定?

深圳周大福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为“周大福”品牌“骄人”系列钻饰,来源于周大福珠宝集团旗下公司,深圳周大福公司作为关联主体对“骄人”系列钻饰的宣传和使用具有关联主体身份依据。且周大福公司该系列珠宝知名度很高,在马某某的第6703145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经过使用取得一定的知名度。深圳周大福公司销售时使用周大福“骄人”系列钻饰,均系将“骄人”与“周大福”商标结合使用。根据马某某对其使用第6703145号商标的举证情况,尚不足以认定“骄人”与“周大福”商标结合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商品来源于马某某,因此,本案尚不具有附加区别标识的必要性。

 

马某某申请注册涉案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马某某注册的第6703145号商标,与周大福“骄人”系列所使用商标相比,均使用了类似的字母、汉字元素组合方式,并采用了相同的排布方式,此种情况难谓巧合。周大福“骄人”系列钻饰产品及其所使用标识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马某某理应知晓,仍申请注册了与周大福“骄人”系列产品所使用的标识近似的商标,其主观上难谓善意。从马某某注册商标情况来看,马某某还申请和注册了“泰勒”(第14类:珠宝、首饰)、“今伯利”(第14类宝石;耳环)、“今仕福”(第14类宝石;耳环)、“穗好床垫”(第20类)等与其他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外形近似、类别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其并不能证明其注册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或者使用的需求,作为自然人,应当认为其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行为。

 

马某某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基础不具有正当性,构成权利滥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明确商标法旨在对正当使用行为提供法律保护,对权利滥用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