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商标侵权应及时采取哪些措施?

提到侵犯商标权,相信不少人都会第一反应是站在被侵权人一方,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加以惩戒,保护知识产权。但是,大家还记得“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这类被抢注商标恶意碰瓷的事件吗?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被起诉商标侵权应及时采取哪些措施呢?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被起诉商标侵权应及时采取哪些措施?

1、审查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原告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审查诉讼时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3、以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进行抗辩。如经过专业比较分析,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4、在先使用抗辩。如被控侵权商标在前使用,且在先使用的商标已昊有一定知名度形成一定影响力,那么被告可以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进行有效抗辩。

5、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非所有销售“合法取得”的侵权商品都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还应当结合销售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进而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6、权利商标瑕疵抗辩。如原告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进行非规范性使用,被告可以以权利商标并非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为由进行抗辩。如经调查注册商标权利人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被告可以向商标局对原告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并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