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权,刷单数据能否作为赔偿依据?

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上海桂子鸡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上海寻梦科技有限公司)上销售的苹果侵犯其商标权,要求其赔偿15万元损失。

 

据悉,争议商标为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及图”商标,2007年02月15日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注册,商品类别为31类的苹果,2009年01月21日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授权,曾于2014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阿克苏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必须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特定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其特定要求,申请使用“阿克苏苹果及图”证明商标的,应当经阿克苏XX协会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