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猴头菇饼干厂被诉商标侵权,如何理解商标通用名

近日,河南漯河一企业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被持有“猴姑”商标的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食疗)起诉商标侵权,并索赔50万元。漯河食品工业协会发布公开信称,多家会员企业被起诉,质疑江中食疗起诉前述公司的行为系“滥诉”。

 

2013年9月,江中集团研发的猴头菇饼干上市,迅速占领各大电视台黄金时段的广告,在不断的营销洗脑下,给消费者留下“猴头菇饼干对胃好”的印象,获得大量市场份额。猴头菇在中国既是食用珍品,又是重要的药用菌,对消化道肿瘤、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胃炎、腹胀等有一定疗效。

多家猴头菇饼干厂被诉商标侵权,如何理解商标通用名

天眼查信息表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共涉及356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其中312起作为原告。不少企业因侵犯江中食疗猴头菇商标权被判赔几十万,其中有的企业在停产3年后收到起诉,被江中食疗索赔50万。江中食疗则在起诉状中称,江中集团研制出“猴头菇饼干”,取名“猴姑饼干”,商品获市场认可,猴头菇饼干或猴姑饼干已与江中集团形成了唯一、稳固的联系。

 

一家被起诉企业的负责人认为“猴头菇”是一种食用菌,属于通用名词,猴头菇饼干是和香葱饼干一样的饼干类别。有律师认为,猴头菇是一个通用名称,不能凭“猴姑”两个字就把猴头菇给垄断了。根据商标法59条的规定,如果使用者把一个词的自然含义使用在商品上,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他认为本案中猴头菇属于饼干的原料之一,使用在商品上构成合理使用,不侵犯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也对商标通用名作出了解释: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寘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商标。

 

商标通用名包括法定和约定俗称两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随着商标注册审查越来越严格,通用名注册商标基本不会有通过的可能,但企业要注意的是,做好商标布局和保护,避免自己的商标变成通用名,实践中经常会有竞争对手以通用名为由申请无效宣告。

来源:封面新闻等综合整理